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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处理

增值税退税收入按收付实现制确认

添加日期:2015年04月03日

  甲公司为一家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享受即征即退增值税税收优惠。2013年企业所得税汇缴清缴中,注册税务师在审核中发现,该公司2013年12月份经自行计算,当期应交增值税20万元,应退增值税15万元,并进行会计处理。借记:“其他应收款”150000元;贷记:“营业外收入”150000元。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向市民政局捐赠18万元,并取得捐赠专用收据。2013年“利润表”中利润总额150万元。2014年1月份,甲公司涉嫌税务案件,主管税务机关暂停2013年12月份增值税退税。2013年第四季度申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中,反映全年累计免税收入115万元。
  注册税务师依据现行政策,分析上述事项财税处理的恰当性。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规定,货币性资产的政府补助,其主要形式是财政拨款、财政贴息和税收返还。其中税收返还包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的一种政府补助。对于货币性资产的补助,通常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量;存在确凿证据表明该项补助是按照定额标准拨付的,可以按照应收的金额计量。
  在税收实务中,政府补助要区分应税收入、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三种不同的税收待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对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注册税务师认为,甲公司将2013年12月份应退增值税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不正确,应调整会计报表。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50000元;贷记:“其他应收款”150000元。经调整后利润总额135万元,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201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限额为135×12%=16.2(万元),超标准列支金额为18-16.2=1.8(万元),应纳税调增。2013年增值税退税的免税收入为115-15=100(万元)。甲公司应按此金额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收入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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