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网站APP下载 [会员登录][会员注册]

荣审服务范围

  • 全国  电话:400-139-4131

法规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政策解读 财税资讯 财经资讯 财会资讯 以案说法

服务

审计服务 资产评估 代理记账 高新认定 加计扣除 工商代理

实务

纳税实务财会实务出口退税税收协定税率查询新准则
最新消息:
关注我们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主页>>审计实务

审计实务

隐匿方式制造利润的审核

添加日期:2015年03月27日

  案例:某上市公司为规避连续3年亏损退市的风险,在连续亏损两年后,于第3个年度采取将已经计提100%坏账准备的债权予以转让,转让的受让方以原债权面值的6折收购该债权,则转让方将坏账转回实现当年盈利。随后,转让方的大股东采取将所持转让方的部分股权以为0价格的方式转让给上述收购债权的受让方,以此规避大股东将捐赠计入权益的规定。
  在上述案例中,收购债权的受让方是否为关联方是确定债权转让收益会计处理的关键点。从经济实质来判断,上述事例属于典型的大股东利益输送行为,通过让渡股权的方式为上市公司输送利益,只不过这种让渡采用了“暗度陈仓”的方式。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规定,企业接受的捐赠和债务豁免,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如果接受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作为权益性交易,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因而上述交易对于上市公司形成的利得应直接计入权益,不得计入当期损益。
  由于企业采用了极为隐蔽的手段,从单项经济业务实难查出存在何种关联问题,执业中保持高度谨慎是注册会计师应具备的基本素养。在本案中,存在几个不符合常理的事项,一是大额长年未收回的债权(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在某一时刻被收购,这不合常理。因为拥有债权的企业应该对于这些债权的可回收性最有发言权,其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意味着采用了可以应用的催收债权手段都难于奏效。难道债权拥有者以及与债务方完全无关方可以心甘情愿进行收购?二是大股东将自己拥有的股权以零价格进行转让也不符合常理。经济行为必然是互有所求的结果,非对称利益的资产转让必然有其特殊的理由。上述案例均是属于非经常性的经济业务。
  利用长期未回收债权调节利润,是企业惯用的操纵利润的做法,也是上市公司屡见不鲜的做法。曾经某企业采用关联公司账户代债务单位归还长期未收回债权,得于转回坏账准备,提升当期业绩。究其实质还是大股东采用的业绩操纵手段而已。
  审计时需要从财务报表层面识别经常性业务和非经常性业务。对于非经常性业务应该按照重要性水平的设计采用逐笔详查的方式进行审计。
  对于非经常性业务的非对称性收益,特别是大额的转回提升业绩等应给予特别的关注。对于当期收回以前长期未收回债权,至少应该关注以下3点。一是长期未收回债权形成的原因,是存在纠纷还是债务方经营陷入困境无力支付等。二是详细核对银行账单,必要时应该予以函证确认,是否为债务方本体还款还是其它企业代为还款。三是在当期收回的原因,是纠纷解除还是债务方经营明显改善具备了还款能力等。
关注东审公众微信号"bjds4006505616"及时获取最有价值的信息微信二微码

荣审服务网络

北京上海广州天津宁波成都深圳

联系我们|执业资质|法律声明|隐私与安全|网站地图

本网站归荣审版权所有 沪ICP备16041755号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139-4131

累计在线人数:194829人 安全联盟站长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