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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筹划

滥用会计估计 筹划企业所得税不可取

添加日期:2015年03月13日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有观点认为,既然预缴是按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计算税额预缴,那通过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调整会计利润可以筹划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即通过会计方法在年度中调低会计利润,在前几个季度预缴时少缴纳企业所得税,年终最后一个月账务调账转回,以此在短期内解决企业营运资金的短缺,获得税款延迟缴纳的时间价值。
  还有观点认为,该操作方法在税收政策上没有明确的处罚规定,其税收风险极低,基本上实现了税收零风险,称为“另类税收筹划”。为此,本文梳理了相关财税政策规定并结合实际案例作如下分析。
  案例:A房产公司2014年第一季度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预计会计利润4000万元,该企业企业所得税按照季度的实际利润额据实计算预缴。考虑资金压力等原因,该公司财务采取上述“另类税收筹划”方案。会计处理上通过对开发成本和应收账款计提了资产减值准备4000多万元(根据实际情况严重不具备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条件),导致会计利润由盈变亏。当期本来应缴纳的1000万元(4000×0.25)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得以延迟缴纳(该企业计划在当年12月再将该资产减值准备调整回转)。于是依次产生以下三个问题:
  预缴中少缴税款是否认定为偷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企业所得税预缴中对偷税行为如何认定问题的复函》(国税函〔1996〕8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是采取“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征收的,预缴是为了保证税款均衡入库的一种手段。企业的收入和费用列支要到企业的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才能准确计算出来,平时在预缴中无论是采用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还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预缴,或者按其他方法预缴,都存在不能准确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因此,企业在预缴中少缴的税款不应作为偷税处理。
  预缴时少缴税款是否缴纳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规定,为确保税款足额及时入库,各级税务机关对纳入当地重点税源管理的企业,原则上应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三条规定,各级税务机关要处理好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税款入库的关系,原则上各地企业所得税年度预缴税款占当年企业所得税入库税款(预缴数+汇算清缴数)应不少于70%;第四条规定,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对未按规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此情况的处理是如何规定的呢?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滥用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有风险
  滥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调减季度间会计利润实现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少缴纳,是否应认定为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4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8号)规定,填报说明:“3.第4行”利润总额“: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利润总额。本行数据与利润表列示的利润总额一致”。A公司滥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操作会计利润手法明显严重违背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要求,以故意滥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核算的不真实的会计数据填报税收申报表当属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行为。存在被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的风险。
  综合上述规定,上述“另类筹划”是一种税收违法行为,表面上短期内解决了企业营运资金的短缺,其实税收风险相当高,企业经营者应注意甄别,不可盲目跟风而致税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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