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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转让收入不包括非技术性收入

添加日期:2015年03月20日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国税函〔2009〕212号文件第二条明确规定: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
  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 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
  例1:A公司2013年10月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取得B公司付给的价款1870万元。其中,新型光电离子控制开关技术转让收入1470万元。转让设备、仪器等收入250万元。与技术转让项目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150万元。经核实,A公司此项技术的计税基础为410万元,已摊销扣除了90万元。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累计80万元。计算A公司的技术转让所得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 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规定,在转让技术时,对机器设备等一并转让而取得的所得中,属于转让机器设备等取得的所得250万元,不属于技术转让所得,不能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按《企业所得税法》技术转让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条件,是居民企业将其拥有的技术转让给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人,受让人拥有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但对提供的技术咨询、服务、培训等收入,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根据国税函〔2009〕212号文件,转让方根据技术转让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掌 握所转让的技术而提供的相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业务,因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对与技术转让项目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150万元可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反之,对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因此,A公司的技术转让所得为1220万元[(1870-250)-(410-90)-80]。
  综上所述,在计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转让所得时,技术转让收入应包括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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