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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实务

完善社保基金监督 可强制引入注会审计

添加日期:2015年03月18日

  全国社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是用来支付职工养老、医疗、工伤、生育等保险的资金。其资金安全和投资效益,关系着亿万参保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根本稳定与长治久安。然而,近年来发生的大量社保“窝案”,不得不让人对社保基金安全充满了担忧。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关于社保基金的安全性话题也得到了注册会计师行业代表委员的关注。全国政协委员、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石文先就提交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基金审计监督主体和方式方法的提案》(以下简称《社保审计提案》),建议完善现行社保基金审计监督主体及方式方法,引入社会审计。他认为,这不仅是整治当前社保基金乱象的当务之急,也是从制度上保障社保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的根本之策,更是中共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依法治国和全面深化改革的内在要求。
  当前社保基金审计监督存在的监督主体不完善、监委会形同虚设、技术手段滞后等三大问题,直接造成社保基金监督不力,缺乏安全性。
  石文先介绍,《社会保险法》在立法上存在重大缺陷,其虽然明确了政府对社保基金的审计监督权利,但作为社保基金缴费主体的参保职工和企业却无从实施审计监督;《社会保险法》规定,要组建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简称“监委会”),来掌握、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社保基金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并应向社会公开结果,但在实际运行中,监委会的成员构成、选取方式社会鲜有知晓,更由于缺乏硬性的审计监督规定和对监委会的渎职惩处措施,使得监委会事实上成了可有可无的“稻草人”;随着社保资金审计环境及目标的变化,以及资金量加大带来的审计复杂程度的加深,对相关审计软件和硬件的要求都提出了新的挑战。
  为此,石文先有针对性地提出促进社保基金投资、使用、管理的三项建议。
  第一,修改监督主体。他建议将现行《社会保险法》中有关社保基金的审计监督职责,由政府审计监督更改为“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聘请专业社会审计机构对社保基金实施全面审计监督,并不得干预社会审计机构独立性工作,影响审计结果。社会专业审计机构向社会公开发布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结果。”同时,《社会保险法》中还应增加“参保职工或企业达到一定数量,可以独立聘请专业社会审计机构对社保基金进行审计监督,并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社保经办机构及任何政府其他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干涉。”的条款。
  第二,强化监委会履职。他建议对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成员遴选方式作进一步细化。增加“组成成员必须向社会公示”的环节和内容。并对监督委员会的工作时间、内容和方式,以及渎职惩处措施予以明确和细化。工作方式由现行的“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社保基金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并公示结果”,改为“必须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社保基金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并公示结果”。
  第三,加强技术研究。针对社保基金发展变化,政府审计机关和社会审计机构应不断强化审计监督技术的创新与研究。要在风险导向审计的基础上,将预算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相结合,实现社保基金的全面审计。同时,还要不断完善社保基金的内部控制,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保持资金安全完整,确保基金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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