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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销售的财税处理例解(上)

添加日期:2015年03月11日

  委托代销有两种方式:收取手续费方式和买断方式。采取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商品,代销方只能按代销协议确定的代销价格销售代销商品;采取买断方式代销商品,代销方可以自己制定销售价格,销售价格与买断价格之间的差额为代销方的利润。关于上述方式的财税处理,下面以案例说明。
  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商品
  【案例1 】 A公司委托B公司代销某商品200件,商品已发给B公司。合同约定B公司商品每件售价为200元,A公司按售价的10%向B公司支付手续费。B公司把代销商品全部出售,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4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6 800元,款项已经收到。A公司收到B公司开具的代销清单时,向B公司开具一张相同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假设A、B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收到代销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 40 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 40 000
  (2)对外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46 800
  贷:应付账款 4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 800
  (3)把代销清单交付A公司并取得A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 800
  贷:应付账款 6 800
  (4)结转代销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款 40 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 40 000
  (5)支付代销商品款并计算代销手续费时:
  借:应付账款 46 800
  贷:银行存款 42 800
  其他业务收入 4 000(40 000×1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文件规定:代购代销货物,是指受托购买货物或销售货物,按实购或实销额进行结算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B公司应当对代销商品取得的手续费收入4 000元,应缴纳营业税4 000×5%=200(元)。账务处理为: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2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200
  视同买断方式代销商品
  【案例2】A公司委托B公司代销商品200件,合同约定每件价格为200元,对外销售时价格由B公司自定,其加价部分归B公司所有,B公司可以将没有代销出去的商品退回A公司,商品已发给B公司。B公司销售时每件价格为220元,商品已全部出售。B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收到代销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 40 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 40 000
  (2)对外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51 480
  贷:主营业务收入44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7 480
  借:主营业务成本 40 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 40 000
  (3)把代销清单交给A公司,B公司向A公司开具代销商品发票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款 4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 800
  贷:应付账款 46 800
  (4)按合同约定的价格把代销商品款付给A公司时:
  借:应付账款 46 800
  贷:银行存款 46 800
  本例中,B公司的代销活动加价收入(220-200)×200=4 000(元),实质是包含在主营业务收入44 000元中,已经缴纳了增值税,不像上例收取手续费方式下一样再缴纳营业税。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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