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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资企业利润分配确认金额计算方法有待完善

添加日期:2015年03月02日

  A10701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第一条第7项规定:第6列“依决定归属于本公司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投资比例计算的归属于本公司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若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A107011填报说明第一条第5项规定:第4列“投资比例”:填报纳税人投资于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下称“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1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 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基于上述规定,《所得税法》和《条例》对于股东按何种比例取得股息并未明确,但A10701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却要求纳税人按照投资比例计算归属于本公司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
  如果企业按《公司法》的规定在章程中约定不按持股比例(投资比例)分配,则该项内容就无法填报。
  建议将A107011填报说明第一条第7项中“填报纳税人按照投资比例计算的归属于本公司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修改为“填报纳税人按照被投资企业章程约定的分配比例或按《公司法》规定的比例计算归属于本公司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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