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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红包属民俗行为 应减免征税

添加日期:2015年03月09日

  今年春节的与众不同之处,可能就是“网络红包大战”了:比起传统的压岁钱,网络红包更具趣味性和游戏性,而且不限于儿童,可以在任何人之间进行,因此今年的网络红包十分火爆,就连央视春晚也加入了“全民发红包”的大军。而移动互联网的四大入口:微信、微博、手机QQ和支付宝钱包都在第一时间公布了自己的红包收发数据。微信称,除夕当天,全国微信红包收发总量达10.1亿次,是去年同期的200倍,在零点峰值,每分钟有165万个微信红包被拆开。
  然而,有税务人员认为,通过社交关系获得的红包属于赠予性质,不涉及个人所得税,但如果中得企业发放的红包,则属于偶然所得,应按照20%的税率缴税。对此,网友纷纷表示:“抢到0.5元要缴多少税?”“俺得了8毛8,谁收全拿走,不用找。”……还有网友称:大过年的就是图一高兴嘛,何必让人不痛快?不过,也有一些人认同上述税务人员的观点,“中得企业发送的红包,属于偶然所得,应该缴税。谁抢到红包谁就有申报纳税义务,这个跟彩票中奖一样。”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偶然所得的征税对象主要是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它偶然性质的所得收入。偶然所得没有起征点,按取得的收入额依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单位和个人代扣代缴。此外,按照现行税收政策的规定,对个人购买“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后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有奖发票中奖800元以下的,免征个人偶然所得税。
  由此可见,中得企业网络红包最多只能归为偶然所得中的其他所得,且应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红包获得者不存在必须申报个税的问题。而且,目前网络红包一般都有金额上限,比如微信普通红包的金额在0.01元~200元之间,支付宝红包在春节期间的平均金额也仅为59元。企业红包的金额上限虽然较高,但大额红包非常少见,例如,“春晚摇红包”活动中全国总共摇出5亿元红包,其中4 999元的红包只有两个,2 015元的红包只有108个。当前,彩票和发票中奖尚且可以部分免征,网络红包的数量庞大、金额零散,面对海量数据,税务机关的征税难度很大,所以即使在需要征税的情况下,至少也应设置较高的免征额,比如1千元以下免征。
  另外,从企业的角度说,有业内人士指出,按现行税法,企业对非企业人员发的红包如果与经营活动无关,须在企业所得税税后列支,也就是说对于红包,企业应该已经缴完企业所得税。换句话说,企业发放的网络红包其实是来自其税后利润,那么依笔者之见,这也可以看做是一种赠予行为,从这个角度说,获得者是否有纳税义务值得商榷。此外,企业如果为本单位职工发放红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职工有纳税义务,但网络红包毕竟具有浓厚民俗和娱乐色彩,避税意图不明显,因此,在金额不高的情况下,笔者认为应给予免税,其开支应允许列入年终庆典活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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