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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交流

安徽地税涉税热点问题在线解答选编

添加日期:2015年01月14日

  日前,安徽省地税局就一些纳税人关注的涉税热点问题进行了在线解答读,本报特选编如下:
  所得税问题
  问:退休人员取得的过节费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离退休工资以外的奖金补贴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离退休人员当月从原任职单位取得各项生活补贴、奖金、实物等,在减除费用扣除额后,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公司支付给在校学生勤工俭学报酬时,是否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规定,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包括参与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活动)而取得的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项目的所得,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企业发生混合性投资业务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41号)第一条规定,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是指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本公告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一)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下同);(二)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三)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四)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五)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该公告第二条规定,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下列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一)对于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并按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二)对于被投资企业赎回的投资,投资双方应于赎回时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分别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问:收或付违约金,怎样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的其他收入,包括违约金收入。将违约金收入作为税法定义的其他收入,构成企业收入总额。依据税法规定,企业因不能履行合同而支付给对方的违约金,属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其他支出,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于收取违约金一方来说,属于税法所称其他收入,应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问:企业发生的社保滞纳金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第十条也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因此,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社保滞纳金可以税前扣除。
  问: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契税问题
  问:在征收契税过程中一般如何确定契税纳税人?
  答:在房地产权属转移过程中,双方签订权属转移合同的,以合同约定的承受人为契税的纳税人;有产权证的,以房屋土地权属证确定的产权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问:个人使用拆迁补偿款重新购置房屋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答:根据《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第三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营业税问题
  问:将土地出租给个人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租金是否可以免征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土地出租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82号)规定,一些农村、农场将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公司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可比照“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的规定。因此,将土地出租给个人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租金可免征营业税。
  问: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如何征收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63号)规定: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不再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统一归为‘金融商品’,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若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在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其他涉税问题
  问:单位将《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记账联丢失,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如是三联的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须持报纸到发票开具税务机关申请取得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以此复印件入账。如是两联的税务机关代开发票,请取得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以此复印件入账。
  问:关于纳税人开发拆迁安置房土地增值税征收有哪些规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220号 )第六项规定:(一)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二)开发企业采取异地安置,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自行开发建造的,房屋价值按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计入本项目的拆迁补偿费;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购入的,以实际支付的购房支出计入拆迁补偿费;(三)货币安置拆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合法有效凭据计入拆迁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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