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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招待所领用物品能否抵扣进项税?

添加日期:2012年07月06日

问:我公司内部成立招待所,招待所领用电视机、展示柜等物品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下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内部招待所领用电视机、展示柜等物品属于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即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也即营业税应税劳务,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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