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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交流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销税控系统应该如何办理?

添加日期:2014年11月24日

  问: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现在公司处于停歇业状态。现在我公司拟停用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请问该如何办理?
  答:厦门国税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请,在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中注销纳税人发行信息档案,收缴金税卡、IC 卡或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
  一、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注销发行申请表》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金税卡、IC 卡或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
  三、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四、办理部门为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如何处罚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却不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
  问: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却不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会受到什么处罚?
  国税总局答: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见附件2),经认定机关批准后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批准完毕,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第八条规定,认定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中需明确告知:其年应税销售额已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或《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逾期未报送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在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仍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表》或者《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直到纳税人报送上述资料,并且经过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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