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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时收取的定金如何计算征税

添加日期:2014年11月21日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时收取的定金如何计算征税?
  答: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时收取的定金、诚意金等,应一并计入销售收入预征土地增值税。在清算土地增值税时,买受方在签订合同前因撤销购买意向而向销售方支付的违约金,不计入销售收入,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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