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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交流

接受捐赠可否索取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添加日期:2014年11月18日

  问:我公司从供应商处免费取得若干样品,再将这些样品派送给若干客户。假设这些样品的价值为100元,含税价值为117元。
  1、供应商免费提供样品,开具含税价为117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我公司,我公司免费赠送客户时,再开具含税价为117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会计上会确认无偿取得的收益及无偿赠与的损失。赠送样品的行为视同销售,但是能否开具增值税发票?无偿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能否抵扣(假如票面备注栏注明免费样品)?
  2、支付17元但取得117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17元?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第三条关于无偿赠送货物可否开具专用发票问题规定,一般纳税人将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如果受赠者为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受赠者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一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一般纳税人将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如果受赠者为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受赠者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接受捐赠的货物符合规定的可以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对于你公司取得117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17元为购进,其余100元为接受捐赠,符合规定的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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