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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交流

不征税收入所形成的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添加日期:2014年11月17日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小区内建造地下停车场所的成本如何处理?
  问: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在一小区内建造地下停车场,请问该建造成本能够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公摊成本处理吗?
  国税总局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七条的规定,地下停车场产权归属于业主的,可以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公摊成本处理。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者没有明确产权关系的,应按照开发产品或者固定资产进行税务处理。
  不征税收入所形成的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问:企业取得符合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性资金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江苏地税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二条的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企业取得符合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性资金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收到的高新技术创业基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问:企业收到的高新技术创业基金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陕西地税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文件的规定:“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收到的高新技术创业基金如果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条件则可按照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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