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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筹划

企业内部核算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添加日期:2014年11月10日

  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给企业提供了选择会计处理方法的机会,我国的各种税种的筹划与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有着密切的联系,尤其在对企业所得税进行筹划时,受其影响最明显。
  销售收入确认方式的选择
  按现行税法规定:直接收款销售以收到销货款或取得索取销货款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为收入确认时间;赊销和分期收款销货方式均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收入确认时间;而订货销售和分期预收货款销售,待交付货物时确认收入实现。
  对销售收入的税收筹划就是通过对取得收入的方式、时间以及计算方法的选择和控制,以达到减税或延缓纳税的目的。例如,直接收款销货时,可通过推迟收款时间或推迟提货单的交付时间,把收入确认时点延至次年,从而获得延迟纳税的好处。
  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
  存货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消耗或者销售而持有的各种资产,包括各种原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外购商品、协作件、自制半成品、产成品等。存货成本的计算,对于产品成本、企业利润及所得税都有较大的影响。
  现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购入存货应按照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途中合理损耗、入库前的加工、整理和挑选费用,以及缴纳的税金(不含增值税)等计价。存货的计价方法主要有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后进先出法等。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对企业损益的计算有着直接影响,从而影响到所得税的税基。一般来说,当物价逐渐下降时采用先进先出法计算的存货成本较高,应纳所得税相应较少;而当物价持续上涨时,采用后进先出法可相对减轻企业的所得税负担。但需注意的是,存货计价方法一经选用,在一定时期内(一般为一年)不得随意变更。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
  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的系统分摊。由于折旧要计入产品成本或期间费用,直接关系到企业当期成本和费用的大小、利润的高低、应纳所得税的多少,因此,折旧方法的选择、折旧的计算就成为十分重要的问题。按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常用的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合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的折旧额在量上是不相等的,因而分摊到各期生产成本中的固定资产成本也不同。不同折旧方法的选择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一般说来,假设企业各年的所得税率不变,宜选择加速折旧法,在固定资产使用的最初年份多提折旧,后面的年份少提,这样就可以使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相当于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但应注意的是,我国现行税法对折旧方法作了明确规定,即绝大多数企业只能选用直线折旧法,只有少数企业才可以选用加速折旧法。同时,折旧提取还受其他因素的影响,如企业是否处于减免税期、通货膨胀、货币时间价值等。
  费用列支方法的选择
  企业通常有许多费用开支项目,每个项目都有规定的范围,企业准确掌握税法和财务准则中费用列支的规定对税收筹划有着重要意义。例如:采用工效挂钩或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提高计税工资总额;对低值易耗品、待摊费用应选择最短年限;对已发生的坏账损失、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及时核销列入费用;对能够合理预计当年发生的费用采用预提办法;对限额列支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公益救济性捐赠在规定范围内充分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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