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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交流

固定资产按照加速折旧计算的折旧费能否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

添加日期:2014年11月03日

  问:我企业按照国税发(2009)81号文的规定对购买的固定资产进行加速折旧,同时该项固定资产是用于研究开发的,那么该项固定资产按照加速折旧计算的折旧费用是否可以享受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同时享受。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第四款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专门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的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因此,如果企业发生的该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费用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的规定,同时符合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的规定,则可以同时享受此两项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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