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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处理

如何判断持“绿卡”人员的税收身份

添加日期:2014年10月24日

  海归人士学成归国,其身份一般有如下两种变动:1.加入了其他国家的国籍,以外籍身份回国就业;2.保留原来的中国国籍,但已取得了他国的永久居留权,也就是人们常说的拿到“绿卡”。属于第一种类型的个人,其税收身份相对比较清晰,他们可按照外籍个人的相关法规进行判断,但对于第二种类型的个人,他们的税收身份如何判断,通常存在一些不确定性。
  持“绿卡”个人的税收身份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我国的税收居民包括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中国税收居民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法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仅就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判断持“绿卡”个人在华税收身份的关键,在于判断他们在中国境内是否属于有住所个人。通常情况下,如果持“绿卡”个人在境内工作,在境内有户口,家庭成员也居住在境内,其应属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也即中国的税务居民,必须就境内外所得在中国纳税。
  在实际操作中,有些持“绿卡”个人可能在境外签订劳动合同,但被派遣到中国境内进行短期工作,他们的家人也在境外,这种情况下的税收身份判断会比较复杂。首先,住所判定。由于其家庭及经济利益关系(包括雇佣关系)皆在境外,如果在上述派遣等原因消失后,他们将离开中国回到“绿卡”签发所在国,那么中国可能不被认定为他们的习惯性居住地,他们在中国境内属于无住所个人。其次,境内停留天数影响。对于在境内无住所个人,只有在他们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情况下,才构成中国的税收居民。如果这些个人只是短期在华工作,在一个年度中没居住满一年,按照上述法规的规定,他们在当年度中并不构成中国的税收居民。然而,在实际情况中,笔者观察到有部分税务机关出于谨慎性考虑,在判断“绿卡”持有人的税收身份时,采用反推原则,即只要是持中国护照的个人,税务机关都先认定他们为中国税收居民,如纳税人有异议,须提供相应的证据,推翻之前的判定,这些证据包括他国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家庭住址、财产所在地资料等。在同时为双方税收居民的情况下,还将参照相关的双边税收协定进行进一步的判断。
  持“绿卡”个人可享受的税收优惠
  由于持“绿卡”个人并未加入他国国籍,税法中针对外籍个人的优惠不适用于该人群。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华侨参照适用附加减除费用标准的规定,因此华侨取得工资、薪金的所得,税前扣除费用为4800元人民币/月。如果持“绿卡”个人符合华侨身份的规定,即可享受每月4800元的税前扣除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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