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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拨付款项时要求对方提供合法税务发票的会计核算行为是否正确?

添加日期:2014年10月20日

  问: 我单位是一个事业单位,今年在市科委申请到一个科研项目,该项目立项单位是我单位,但该项目中还有另外两家子课题承担单位(是企业单位),项目总经费是由科委拨付到我单位,共200万,其中包含另外两个单位的费用100,费用由我单位转拨。我单位以往转拨类似科研费用的时候都要求对方单位出具税务发的收据,今年下半年税务局取消税务收据以后,本次转拨费用时对方单位称没有收据了,只能开具自制的收据凭证或那种文具店出售的收据,不愿意开具发票,我们咨询了我们的区税务专管员,答复,对方可以开具新发行的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同样是可以免税的。但是告知对方单位后均称他们的专管员不是这样答复的。请问①我单位拨付款项要求对方出具合法税务凭证(地税局通用机打发票)是否正确?②对方收到拨付款项是否能免税是由科委确定还是由税务局确定?③如果对方坚决不同意出具合法发票我们是否可以拒绝付款,没发票税务检查是否能通过?"
  答:一、财政票据的使用对象是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机构。企业单位应当使用税务发票。
  二、财政部门是政府收支的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是国家税收的征收管理部门,企业单位的经营行为是否应该纳税,是由税务部门界定的。
  三、你单位是事业单位,接受科委委托并外包给其他企业实施科研项目,经费全额转拨给提供技术服务的企业单位,其资金收入的性质为代收代付性质,可向科委出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四、企业单位收到你单位划拨的科研经费,根据《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0]111号)的规定,没有财务隶属关系事业单位等之间发生的往来资金,如科研院所之间、高校之间、科研院所与高校之间发生的科研课题经费等,涉及应税的资金,应使用税务发票;不涉及应税的资金,应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
  五、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单位应凭真实、合法、有效的凭证入账。
  以上回复内容仅供参考,涉及实际操作问题以主管财政机关的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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