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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申报

“出口免税”三类21种申报方式、期限及实务处理

添加日期:2014年10月14日

  出口免税,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生产货物或购买货物后直接出口或委托出口,国家给予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一、出口免税的三类21种情形
  增值税出口免税范围主要分为三类:一是视同出口免税的货物劳务3种情形;二是由退税改为免税的出口货物劳务3种情形;三是出口免税的货物劳务15种情形。同时,上述范围如果有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其以前环节所征的消费税不再退还,也不允许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款中抵扣。
  (一)视同出口免税的3种情形
  主要包括: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二)由退税改为免税的3种情形
  主要包括: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税的;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
  (三)出口免税的15种情形
  主要包括: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海关税则号前四位为“9803”的软件产品;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其他相关单证齐全并已使用过的设备;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出口免税的货物;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特殊区域内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货物;以人民币现金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货物;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视同自产货物。
  二、出口免税的申报方式与期限
  出口免税申报大致分为不需要开具免税证明及免税核销和需要开具免税证明及免税核销两种申报方式。
  (一)不需要开具免税证明及免税核销的申报
  此方式分为两种情况,即视同出口免税申报和其他适用免税出口申报。
  1.视同出口免税申报
  视同出口免税的3种情形和对出口免税15种情形中的“特殊区域内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货物”1种情形(合计4种情形),应在出口或销售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
  2.其他适用免税出口申报
  除视同出口免税申报的4种情形之外,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当使用《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并按以下规定进行操作。
  (1)出口货物劳务免税申报。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于货物劳务免税业务发生的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填报《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其出口货物报关单等资料可以留存企业备查,不需提供主管税务机关。
  (2)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货物免税申报。应由委托方在货物劳务免税业务发生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凭《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等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
  (3)退税改免税出口货物劳务的申报。如果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前(即自报关出口之日起次年4月30日之前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属于由退税改为免税3种情形的,并已确定要实行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可在确定免税的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如某生产企业2012年7月1日出口符合退(免)税规定的货物,自报关出口之日起至2013年4月18日(考虑清明节放假申报期顺延)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单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但由于没有进行申报,应当在2013年4月的次月,即5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纳税和免税。
  (二)需要开具免税证明及免税核销的申报
  对于申报出口免税需要开具免税证明及免税核销的,只适用于有两种情形:一是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二是来料委托加工,注意不含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自营生产的出口货物,此情形只申请开具《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不作免税核销处理。
  1.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
  (1)免税证明的开具。卷烟出口企业在免税计划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申请表》,然后将其转交卷烟生产企业,据此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税手续。在批准范围内,卷烟生产企业以不含消费税、增值税的价格销售给出口企业,并出具《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
  (2)免税核销的办理。卷烟出口企业应在卷烟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卷烟的免税核销手续。逾期的,出口企业不得申报核销,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2.来料委托加工出口货物
  (1)免税证明的开具。出口企业取得加工企业开具加工费普通发票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2)免税核销的办理。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并办理海关核销手续后,持海关签发的核销结案通知书,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核销手续。
  三、出口免税申报相关问题的处理
  (一)未按规定期限申报免税的处理
  适用出口免税政策的,除视同出口免税申报的4种情形外,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如果未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免税的,应视同内销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免增值税、消费税。
  (二)免征增值税出口货物劳务进项税额的处理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应当转入成本。假设某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从事来料加工复出口业务,2012年8月出口一笔货物,来料加工加工费为50万元(已折算为人民币价格),内销产品销售收入为300万元人民币。同时,当月取得的电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价为400030元,税额为68005元。该企业生产用电既用于免税又用于应税货物,因此,68005元应划分出用于免税货物的进项税额作进项转出处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的计算公式,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68005×500000÷(500000+3000000)=9715(元)。需要注意的是,涉及的出口销售额,除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为加工费收入外,其他均为出口离岸价或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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