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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交流

接受虚开的发票如何处理

添加日期:2014年09月29日

  问:近日,我公司接收到上游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获悉对方税务机关发现该公司有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的行为,我公司接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能作为抵扣凭证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因此,贵公司接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要同时符合以上3个条件,就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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