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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交流

首饰盒与首饰一起销售如何计算消费税?

添加日期:2014年05月13日

  问:某公司是销售金银首饰的纳税人,在销售首饰的同时一并销售首饰盒,有一些首饰盒进货价比较贵,但该公司按进货价并入首饰销售。公司财务人员咨询,该部分应如何计算消费税?

  答: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十三条规定,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5%)。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其换算公式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者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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