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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减值的财税处理差异(九)

添加日期:2014年08月12日

  资产减值的税会处理差异比较
  一般来说,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与按照税法“实际发生”的税前扣除原则不符,由此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就会产生差异,进而涉及到纳税调整事项。
  (一)资产减值处理的基本规定
  1.会计准则对资产减值事项的基本处理原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以下简称资产减值准则)主要规范了企业下列非流动资产的减值会计问题:(1)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2)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3)固定资产;(4)生产性生物资产;(5)无形资产;(6)商誉;(7)探明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和井及相关设施等。
  2.税法中对资产减值事项的基本处理原则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依据税法规定,除银行、保险、证券、信用担保等行业,普通企业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一律不得税前扣除,凡是已经提取了资产减值准备的,必须进行纳税调整。
  (二)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与纳税调整
  1.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
  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2.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纳税调整
  企业提取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之后就会减少当期利润总额。按照税法的规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该对当期计入损益金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三)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之后资产的折旧或摊销额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1.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之后资产的折旧或摊销额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减值资产的折旧或者摊销费用应当在未来期间作相应调整,以使该资产在剩余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
  2.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之后资产的折旧或摊销额的税务处理
  企业已提取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应当按照资产的计税基础及原已确定的剩余折旧年限、摊销年限确定可扣除的折旧额或摊销额。
  (四)出售或报废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的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处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应将其处置损益计入当期损益,计算公式为:
  处置资产计入利润总额的金额= 处置收入- [ 按会计规定确定的资产成本( 或原价) -按会计规定计提的累计折旧( 或累计摊销额) -处置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余额] -处置过程中发生的按会计规定计入损益的相关税费( 不含所得税)。
  按照税法规定,处置资产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 处置收入- [ 按税法规定确定的资产成本( 或原价) -按税法规定计提的累计折旧( 或累计摊销额)] -处置过程中发生的按税法规定可扣除的相关税费( 不含所得税)。纳税调整金额=处置资产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处置资产计入利润总额的金额。
  在处置减值资产并转销减值准备时,首先应检查以前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时的相关税收政策与纳税调整情况,进而正确判断资产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关系,才能作出准确的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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