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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分支机构,年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附送什么资料?

添加日期:2014年03月18日

  问:跨省分支机构,年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附送什么资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3年第44号)。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在进行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纳税申报时,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格式进行年度纳税申报。分支机构在办理年度所得税应补(退)税时,应同时附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57号)第十一规定,在汇算清缴时,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外,还应报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机构场所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企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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