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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福利费不能“啥都装”

添加日期:2014年04月30日

  企业所得税法施行以后,将原按计税工资总额14%计提(余额可结转下期使用)职工福利费,改为“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由于职工福利费的列支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发生了根本变化,在实务中也呈现出很多问题。
  “是不是任何超标准的费用都可以转到福利费列支?”
  “组织职工旅游的费用可作为福利费在税前扣除吗?”
  从这些问题的提出,可以看出常常有人把职工福利费当做一个什么都可以装的“万能筐”,误以为凡是不能在正常费用中列支或税前扣除的支出都可以计入福利费科目来扣除。

  福利费的定义以及允许税前扣除的支出
  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一般应以货币形式为主。下列实际发放或支付的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允许扣除:
  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困难补贴、救济费、食堂经费补贴、交通补贴等。
  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除上述列举的费用项目外,其他符合税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满足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和确定性等税前扣除要求,确实是企业全体职工福利性质的费用支出,允许作为职工福利费扣除。

  福利费列支和扣除的凭证必须符合规定
  原规定按计税工资的14%计提福利费,实际就是先税前扣除再使用,因此,其是否使用、如何使用对企业所得税已没有影响。而现行规定是按发生的福利费用限制比例在税前扣除,实际就是一项特定的费用支出,是否允许扣除将直接影响企业所得税的税基及应纳税额。
  在实务中应当根据真实(合法)性、相关性、合理性原则,依照相关税法、发票管理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规定取得支付凭证。以何种单据作为福利费列支和税前扣除时的凭证,不能一概而论,既不能生硬的要求全部凭发票支付和扣除,又不能简单的理解为即使没有发票也都可以支付和扣除。
  支付的福利费用于购买属于应征营业税、增值税的应税劳务或货物等应税项目的,如购买用于节日发放的物品,内设福利部门购买食堂用具等实物或支付维修费等对外发生的费用,应当取得发票为支付凭证。而发放给职工的福利费或拨付给内设福利部门的经费,如困难补助费、防暑降温费,食堂经费补贴等对内发生的费用,则可凭收据等作为合法支付凭证。

  福利费不是什么费用都可以列支的“筐”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应严格区分福利费与其他费用的列支和扣除口径,既不能将诸如内设福利部门的设备购置、修理费,发放的交通补贴等应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费用改在管理费用等科目中列支;更不能把职工旅游支出,为客户购买的礼品等费用支出,应由职工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金、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等不属于福利费开支范围的费用作为福利费列支。
  企业按月按标准发放给职工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车改补贴、通讯补贴,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均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计入福利费。
  企业为职工支付的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为个人购买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以及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均不得作为福利费开支及税前扣除。
  由此可见,福利费的列支和税前扣除同样有着严格的规定,绝不是可以将超扣除标准的费用、其他科目不便列支的费用、没有合法支付凭证的费用,甚至所有不符合税法扣除规定的费用都往里面装的“筐”,更不是避税港。
  福利费的列支必须符合财务制度和税法的规定;福利费的支付应当凭据真实、合法、有效的凭证;同时并非所有符合规定的福利费支出都可全额在税前扣除,只准予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比例内据实扣除。
  职工福利是企业对职工劳动补偿的辅助形式,企业应当参照历史一般水平合理控制职工福利费在职工总收入的比重,既不能随意调整福利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也不得任意压缩开支而侵害职工合法权益,应遵循制度健全,标准合理,管理科学,核算规范的原则进行管理,防止因不规范列支和扣除而招致税务风险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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