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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环保设备能否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添加日期:2014年07月22日

  问:我公司在今年5月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一套环保设备,租赁期5年,期满后我公司拥有租入环保设备的所有权。请问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环保设备,能否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的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十条的规定,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的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包括承租方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企业。凡融资租赁期届满后租赁设备所有权未转移至承租方企业的,承租方企业应停止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因此,若该企业融资租入的环保设备如属于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范围,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企业,则可以按设备投资额的10%抵扣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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