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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申报

耕地占用税申报

添加日期:2014年02月20日

  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单位税额
  本市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为:各区每平方米46 元,崇明县每平方米33元。
  占用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适用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纳税期限
  土地管理部门在通知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应当同时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级地方税务机关。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 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土地管理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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