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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实务

《审计法实施条例》将扩大审计范围和内容

添加日期:2014年07月02日

现行《审计法实施条例》对加强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我国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新时期,党中央、国务院对审计工作提出了许多新的更高的要求,依法办事必须有法可依,因此很有必要补充、完善现行的《审计法实施条例》。为此,国家审计署在经过认真研究、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审计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在多个条款中扩大了国家审计监督的范围和内容,这将对包括审计部门在内的多个部门、行业或领域带来较大影响,笔者为此从三大方面分析如下:

  审计监督的范围和内容扩大
  从征求意见稿可以看出,国家审计的范围和内容在原有基础上大大扩大,如征求意见稿第五条增加了“对审计发现的经济社会运行中的风险隐患、管理漏洞和体制、机制、制度缺陷,研究提出改进意见。”第二十二条增加了:“审计机关对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管理以及风险管控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三条增加了“审计机关对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国有资源管理使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第三十条增加了“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贯彻落实国家重大经济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的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从上述新增范围和内容可以看出,今后国家审计监督不仅在对财政、税务及资金等传统审计的范围和内容上大大延伸和拓展,而且审计的角度和深度也有很大变化,比如,不仅涉及到宏观经济与微观经济,涉及到体制、机制与社会管理漏洞和效益,而且还涉及到环境与资源,由此可见,今后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人员不仅要突破传统的仅与财会数据打交道的审计方法和审计技术,而且还要不断拓宽自己的知识面,通晓新增审计领域和内容的相关原理,及时了解相关信息和技术,同时更要掌握和不断提高对新增审计领域的审计方法和审计技巧。

  政府性基金及企业涉税问题也将被审计
  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一条将“政府性基金缴纳使用、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缴纳税款”等事项列入了专项审计调查的范围。此规定打破了国家审计机关传统概念上只审计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及各类国有企业财务收支的事项,即打破了国家审计、调查的事项仅是各级财政、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财务收支的老概念,今后凡是涉及到“政府性基金缴纳使用、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缴纳税款”的有关地方、部门、单位,国家审计机关都可以对其实施专项审计调查,这将对国家审计机关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十分有利。所以,今后当国家审计机关需要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时,凡涉及“政府性基金缴纳使用、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缴纳税款”等事项的地方、部门、单位都有依法配合调查的法律义务,不得再以本单位不是国有企业,本单位没有国有资本为由拒绝国家审计机关对相关特定事项进行的专项调查(注意,仅是专项调查,不是专项审计)。该规定不仅给各级基层税务机关的征管和稽查质量提出了新的要求,而且企业也不能仅是认为与税务机关“沟通”好了就不存在涉税风险,今后对企业的涉税问题不再是税务部门“一言堂”,审计机关也很可能因专项调查发现企业存在的政府性基金缴纳及纳税方面存在的问题,所以,企业更要注意严格遵守税法规定。

  对会计师事务所带来利好
  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规定:“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或者在部分专业性强的岗位实行聘任制。”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三层含义:
  一是今后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临时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审计机关可以直接聘请相关“人员”参与某一项或多项审计工作,但必须是“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很显然,此类人员以注册会计师最具代表性。
  二是“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此处的购买审计服务是审计机关将相关审计事项全部或部分委托给社会中介机构完成。但这里的社会中介机构自然以兼具财、税、审及相关专业知识、技术和技能的会计师事务所最为典型。
  三是“在部分专业性强的岗位实行聘任制”,这里有三点含义:一是针对部分专业性强的审计岗位的聘任,二是与聘请相关人员参加审计工作不同的是,聘任在时间上具有一定的长期性和确定性,三是受聘人员按照岗位职责需要完成相应的审计工作。但毫无疑问,此处聘任的对象自然也应以注册会计师为最佳。
  由此可见,今后审计机关可以长期聘任或临时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或社会中介机构参加审计工作,或者将一些专业性强的审计工作委托给社会中介机构完成,毫无疑问,这给会计师事务所带来了拓展新业务的机遇,注册会计师将大有用武之地。事实上,从征求意见稿也可以看出,如果新实施条例出台,国家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范围和内容将大幅度扩大,但由于国家审计机关人员的增加很有限,从而不得不委托或聘请具有审计技术和人员优势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参与审计工作,所以,一旦新《审计法》出台,将会给注册会计师行业带来重大利好,而注册会计师行业则应该主动做好相关宣传和联络工作,赢得各级审计机关对行业的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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