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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财政与非财政补助之账务处理

添加日期:2014年04月25日

【摘要】: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就财政补助和非财政补助结转结余进行了严格的区分。本文基于此对新旧会计制度进行了对比分析,以帮助实务人员正确理解和执行新会计制度关于财政补助和非财政补助结转结余的会计处理。

  原《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228号,简称“原制度”)自1998年1月1日起实施以来,对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规范性、财政预算的管理发挥了巨大的作用。随着我国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财政部于2012年12月19日正式发布了修订后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2]22号,简称“新制度”)。新制度引进了财政补助结转结余、非财政补助结转结余及分配等科目,部分克服了旧制度对这方面内容会计核算的缺失、事业单位的收入与支出核算不明晰等缺陷。

  一、新制度带来的核算变化
  1. 财政补助收支核算的变化。新制度的“财政补助收入”科目用于核算事业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该科目下设置了“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两个明细科目,并在“基本支出”科目下按照“人员经费”和“日常公共经费”进行明细核算,在“项目支出”科目下参照相关项目进行明细核算。而原制度的“财政补助收入”科目用于核算事业单位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领报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各类事业经费,原科目是按“国家预算收入”的“款”级账户设置明细账。
  并且,此次制度改革前后财政补助收入的获取方式也发生了改变,原制度下事业单位申请财政补助时,应当填写“预算经费请拨单”,报同级部门;新制度下分直接支付、授权支付和其他方式进行分别核算,且增加了对因购货退回等发生国库直接支付款项退回的核算处理。
  在财政补助支出方面,原制度并没有进行单独的说明,事实上财政补助的支出隐含在事业支出里面,但“事业支出”下没有“财政补助支出”的明细科目。而新制度在“事业支出”科目下按“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分别设置“财政补助支出”、“非财政专项资金支出”、“其他资金支出”等进行明细核算。
  2. 财政补助结转结余核算的变化。在原制度下,年终结账时财政补助收入的贷方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科目,虽然“财政补助支出”隐含在“事业支出”科目下,但是“事业支出”借方余额年终将全部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因而在原制度下没有区分财政补助与非财政补助结转。
  新制度按照公共财政管理科学化和精细化的要求,创新性地引入了“财政补助结转”和“财政补助结余”两个科目。其中,“财政补助结转”用于核算事业单位滚存的财务补助结转资金,包括基本支出结转和项目支出结转;“财政补助结余”则用于核算事业单位滚存的财政补助项目支出结余资金。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1)期末,将财政补助收支均转入“财政补助结转”科目。借:财政补助收入——基本支出、——项目支出;贷:财政补助结转(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借:财政补助结转(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贷:事业支出——财政补助支出(基本支出、项目支出)。
  年末,应对财政补助各明细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按照有关规定将符合财政补助结余性质的项目余额转入“财政补助结余”。借:财政补助结转(项目支出结转——项目);贷:财政补助结余。或者:借:财政补助结余;贷:财政补助结转(项目支出结转——项目)。
  (2)由于财政补助的方式可分为财政直接支付、授权方式以及其他方式,相应地也就产生了“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两个资产类科目,其中“财政应返还额度”下设“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两个明细科目。
  新制度规定,事业单位应按实际金额上缴财政补助结转(结余)资金或者注销财政补助结转(结余)额度,会计分录如下: 借:财政补助结转(结余);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银行存款等。取得主管部门归集调入财政补助结转(结余)资金或额度的,做相反会计分录。
  (3)事业单位发生需要调整以前年度财政补助结转(结余)的事项,通过“财政补助结转(结余)”科目核算。

  二、新制度下的非财政补助结转、结余及其分配
  1. 非财政补助结转核算。非财政补助结转用于核算事业单位除财政补助收支以外的各专项资金的收入与其相关支出相抵后剩余滚存的、须按规定用途使用的结转资金。新制度在定义“非财政补助结转”科目的时候,重点突出了“专项”两个字。
  具体规定如下:期末,将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本期发生额中的专项资金收入结转入本科目;将事业支出、其他支出本期发生额中的非财政专项资金支出结转入本科目。对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本期发生额中的非专项资金收入结转入“事业结余”。将事业支出、其他支出本期发生额中的非财政、非专项资金支出,以及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的本期发生额结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年末,完成上述专项资金结转后,对非财政补助专项结转资金各项目情况进行分析,将已经完成项目的项目剩余资金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缴回原专项资金拨入单位,借:非财政补助结转(项目);贷:银行存款等。留归本单位使用,借:非财政补助结转(项目);贷:事业基金。
  2. 非财政补助结余及分配。新制度下,非财政补助结余是指事业单位除财政补助收支以外的各非专项资金收入与各非专项资金支出相抵后的余额。“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科目则用于核算事业单位本年度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的情况和结果。
  新制度对“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科目的主要财务处理作了如下说明:年末,需将“事业结余”科目余额转入到本科目:借:事业结余;贷: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或者:借: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贷:事业结余。同样,需将“经营结余”科目的贷方余额也转入“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 科目下:借:经营结余;贷: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有缴纳企业所得税义务的事业单位应计算出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借: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按照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的,按照提取的金额,作如下会计分录:借: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贷: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年末,按规定完成上述处理后,将该科目余额结转入事业基金:借: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贷:事业基金。或者:借:事业基金;贷: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
  3. 各个科目之间的结转关系。对于财政补助和非财政补助会计核算过程中涉及的会计科目,可以用结转流程图(详见右上图)加以清晰说明。

  三、新制度在执行中可能遇到的问题
  1. 补助收入来源仅限于“同级财政部门”吗?新旧制度对“财政补助收入”科目的定义是不同的。原制度中的财政补助收入来源可以是财政部门也可以是上级单位,但是在新制度中仅仅提到了同级财政部门。我国现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三章第十五条对财政补助收入的定义如下:事业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虽然新制度的规定符合《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但却没有考虑财政拨款在实务中的运作的各种情况。例如,事业单位A的财政补助收入是由财政部门先拨付给A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再由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拨付给A事业单位,而且是A事业单位用于“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的经费。这种经费如果不能记入“财政补助收入”,那么应该记入什么科目?
  2. 上缴上级支出和附属单位补助支出的结转问题。新制度对事业收支、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均按专项资金和非专项资金分别结转至“非财政补助结转”及“事业结余”科目,但新制度并没有要求对上缴上级支出和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进行分类结转,而是在期末全部结转入事业结余。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这两个支出类科目分专项资金和非专项资金进行分别结转,以便于加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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