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管理
实践总结中的“营改增”税务风险管理建议
添加日期:2013年09月27日
对于试点企业,“营改增”能否给企业减税的关键是如何获得足够比重的进项增值税。作为企业管理层,尤其是税务管理人员,如何做好相关税务风险的管理?笔者结合相关试点行业的实施情况给予以下建议:
一、高度重视“营改增”工作,加强业务学习与应对宣传
“营改增”对企业的影响广泛,要求企业的经营合规性和综合管理能力更高,在收入确认、成本确认、分包管理、设备材料采购、固定资产、办税环节等一系列环节都相继有新的变化,决不能简单将其认定为税务会计的事情,需高度重视。
税改对相关业务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应结合本行业的特性,从实际出发,认真组织各部门学习新颁发的各项政策制度,多渠道并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公司各级人员,如高层管理者、财税管理人员、采购人员、资产管理员等开展增值税专业知识培训,增强员工对增值税的理解与认识,积极配合“营改增”,培养在采购材料、项目分包、日常购销环节索要专用发票的意识,及时出台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的增值税管理办法以及“营改增”应对措施,以确保在税制改革中顺利对接。
二、完善经营合规,加强发票管理,甄选分包商,合理控制公司税务风险
由于增值税是按环节流转征税,因此上下游环节均需做到合法合规,管理有序,企业才能合理进项抵税,最大的减少本环节征税。在原缴纳营业税前,由于纳税环节不严密,有些企业合同管理不严,经营行为随意,发生经济纠纷时无法获取合法票据来抵扣,企业就必须为此买单;如果收取的进项税发票本身有问题或随意进行进项税抵扣,则容易被认定为偷税漏税,增值税的严密管理体制将可能使企业出问题。
当然,企业应以“营改增”为契机来完善一系列的管理制度,提前做好准备工作,如合理设置核算单位和内部经营结构,规范细化核算项目和记账科目设置,完善设备材料采购制度,建立更严密的内部控制制度等。
在对外收取发票的环节,需加强对供货商的管理,尤其是对大额的工程分包商以及材料供应商的甄选。对于不规范、不合格的供应商,综合考虑后严格淘汰。在试点地区,应选取具备一般纳税人资质的合格供应商,以保证抵税;在非试点地区,开具营业税的服务分包商业可按照销售额直接差额缴税,即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再计算销项税金,这类政策需要充分利用起来,并在会计核算、收入成本确认、纳税计算、税务申报的各相关环节做好对接,具体的会计核算可参考财政部文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具体的纳税申报,则在纳税申报表《本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明细表》中相关项中填报。
三、通盘筹划纳税期间,充分获取资金时间价值
由于增值税是差额缴税,但在实际业务操作中,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难以做到同步,因此,应尽量提前收齐本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发票并认证,合理谨慎确认本期的销售额并开票,保证本期销项税额对应的进项税额发票已完全抵税。
四、加强对不合格的进项税额的转出处理,以保证操作规范,降低税务风险
对于已纳入试点的企业,其营业范围并非全部属于“营改增”范畴,可能还存有部分业务目前仍未纳入“营改增”项目,仍需要缴纳营业税,因此,对于属于营业税业务收取的进项税额发票,则需缴纳营业税,因此,对于属于营业税业务收取的进项税额发票,则需要剔除,不能纳入抵税范围。对于混合经营收取的发票,则属于营业税部分的进项税款转出。那么该如何操作呢?可以先全部进行进项税额认证,再按照增值税与与营业税的分配比重,对于属于营业税部分的进项税金进行转出,以保证抵税合规,降低税务风险。
五、纳税申报表填报,对于个别特殊项填报需引起关注
“营改增”后,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一步复杂,相应增加了“营改增”相关项及附表,因此,纳税人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营改增”以前的进项待抵扣税金。不少企业“营改增”以前,期末留有待抵扣进项税金,但“营改增”后部分进项税金只能用于原有的货劳项抵扣,并不能直接抵扣新增的“营改增”项目。因此,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要检查并注意。
(2)对于收取的非试点地区的、属于“营改增”范围内的营业税发票。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发票,按规定可直接抵减销售额 ,需登记在申报表《本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明细表》、《本期可抵减税额明细表》中,以扩大本期进项抵税额。
此外还需特别提醒,企业的会计处理与纳税筹划管理应具有一致性,凡涉及相关“营改增”的特殊税务处理,其对应的会计处理也需在账面及时完成,如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税务中虽然是直接扣减销售额,但纳税申报中最总体现为减少销项税金,则对应的会计处理也应增加“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并由此借记来减少本期账面上的应缴增值税。
六、如因“营改增”导致税负增加,可按规定申报财政补贴
对于现代服务企业,由于发生的主要成本为人工,进项税额发票收取的很少,“营改增”后企业的税负不降反升。基于此,国家下发专门文件《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予以财政资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