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交流
为注册会计师交纳的会费能否税前扣除
添加日期:2013年12月23日
问:为注册会计师交纳的会费能否税前扣除呢?
答:
1.执业CPA交纳的会费与事务所的经营活动及取得应税业务收入密切相关。尽管执业CPA交纳的会费,名义上叫个人会费,但从目前CPA行业管理规定可知,其有三大属性:一是CPA协会实施行业管理的需要;二是执业CPA必须履行的对行业的义务;三是事务所取得合法持续执业资格并正常开展业务必须具备的重要前提。这说明,个人会费已从本质上不属于CPA为其本人消费发生的费用,明显属于与事务所取得应税收入直接相关的费用。
2.取名“个人会费”,仅是行业协会计算和收取会费的一种方式、方法,不能仅以有“个人”二字判断为个人费用。实际上,《中国CPA协会会费管理办法》将会费分为个人会员会费和团体会员会费,是为了更好地加强对执业CPA管理的需要,这其中的“个人”,也仅是CPA协会为了科学计算会费而选择的一个计量单位。对于执业CPA而言,如不在事务所执业,就无需交纳每年1000元的个人会费,仅需交纳100元的非执业CPA会费,所以可以将这1000元会费理解为“其中的900元是因为在事务所执业才需交纳,与事务所开展业务和取得应税业务收入密切相关”。我国税法也仅是对费用能否税前扣除规定了权责发生制、配比性、相关性、确定性及合理性五项原则,根本没有依据费用名称作出是否可以税前扣除的规定,所以,简单以费用名称作为判断依据及标准,明显不妥。
但需要强调的是,有“个人”二字,虽不是判断是否为个人费用的绝对因素,但却是分析和判断能否税前扣除的重要因素。依据“个人”二字推断,其根本原因是因为很多带有“个人”二字的支出,确实属于为个人发生的支出,与纳税人的经营活动没有关系。如个人所得税,个人餐费、个人旅游费、个人健身会员费等。但需注意的是,不等于以个人名义发生的费用,都属于个人性质的费用且都不可以税前扣除,如实名制下,单位出差人员的飞机票、火车票等,税务机关之所以都认可这些费用税前扣除,是因为这些费用与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属于为取得收入而发生的必要的、正常的、合理的支出,而CPA的个人会费与这些费用显然具有同样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