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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交流

竞标产品低价出售按哪个价格开发票

添加日期:2013年12月13日

问:最近政府部门准备采购一批商品,多家公司准备参与竞标,因为可以后期免费宣传和进入政府采购,几家公司的产品价格都压得很低。最后,政府部门有意向采购我公司产品,但价值100万元的产品只支付70万元,只要我公司开具的发票不小于70万元即可。我公司是以70万元开具发票,还是以100万元的价格开具发票?如以100万元开具,其差额30万元收不回来,如何做,才能在所得税税前列支?

答:《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将价值100万元产品以70万元的价格销售给政府,应按70万元开具发票。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因此,贵公司将价值100万产品以70万元的价格销售给政府,属于价格明显偏低情形。如果没有正当理由,税务机关可核定该产品的销售额。由于贵公司以70万元价格销售给政府,是通过竞标方式产生的,我们认为该价格不属于没有正当理由。税务机关以价格明显偏低进行核定没有法理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销售货物收入;

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将价值100万元产品以70万元价格销售给政府,因贵公司与政府不属于关联方,税务机关无权对该价格进行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第九条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因此,贵公司以70万元价格销售产品给政府,如果形成损失的,该损失属于非货币资产损失。贵公司应以清单申报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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