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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交流

专用发票进项抵扣时间是否与合同签订日期相关

添加日期:2013年11月12日

问:如果购买一批货物(用于生产),合同签订是在20137月份,验收入库、发票开具和付款均在8月份。那么,对于8月份取得的此业务进项税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销项?

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可否抵扣,与支付货款有无关联?进项税发票的抵扣时间是否与合同签订日期有关?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15)规定第二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申报抵扣的时间,按以下规定执行:

()工业生产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已经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货物尚未到达企业或尚未验收入库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尚未付款或尚未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一般纳税人购进应税劳务,必须在劳务费用支付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接收应税劳务,但尚未支付款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违反上述规定的,按偷税论处,一经查出,则应从当期进项税额中剔除,并在该进项发票上注明,以后不论其货物到达或验收入库,或支付款项,均不得计入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此条于2006430日失效)

对照上项规定,对于进项税的抵扣,的确曾做出过具体限制。但该文件2009年全文已经失效。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所述情形,只要是真实交易发生,无论是否支付款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1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再受支付货款的限制。

增值税抵扣时间更注重实际发生或完成日期,而合同签订日期与此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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