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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应设置研发费用辅助账

添加日期:2014年02月18日

日前,北京市国税局、地税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第27)明确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应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否则,“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该文件首次明确设置研发费用辅助账是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必要条件。

2013年初,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起一次自2008年以来最为广泛的高新技术企业大检查,并发布了《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国科发火〔20121220号,以下简称1220号文件)。在1220号文件中,研发费用辅助账首次被列为检查项目。1220号文件附件1《检查重点内容》第五条规定:“主管机关将重点检查企业是否按规定要求设置研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事实上,2009年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和审计署也先后单独或联合发起多轮检查,研发费用指标始终是高新技术企业暴露问题最集中的方面。同时,笔者发现,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以及检查中,科技部门的审查重点是技术领域、知识产权等方面,财政和税务机关则比较关注研发费用、高新收入等指标。

准确归集研发费用是享受两大优惠的前提

科技类企业是我国税收优惠最为集中的行业,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最为重要的两个税收优惠政策为:()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三新”开发的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50%

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第十条规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企业需要在知识产权、高新收入、研发费用等6个方面达标,其中,对研发费用的要求尤为严格,依据该条第四款规定,申请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需符合以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科技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从理论上来讲,就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中对研发费用的财务核算提出了严格的要求。该文件第十条规定,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设置研发费用辅助账成为认定的关键要素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第27号已明确要求高新技术企业应设置研发费用辅助账。可以预见,在2014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重新认定中,研发费用辅助账将成为北京地区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基本条件。此外,在各部门检查中,研发费用辅助账也将成为主管部门必查内容,广大企业应给予足够重视。同时,北京作为我国科技资源最集中、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多的地区,其认定执行口径一直以来在全国具有风向标意义。此次出台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第27号,势必很快会影响各省市在2014年高新认定、复审以及重新认定的实际执行标准。

设置研发费用辅助账是研发费加计扣除的基本要求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第27号规定,不设置研发费用辅助账的企业“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此处的“所得税税收优惠”,虽然未明确包括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但能够准确核算研发费用,是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的关键条件。因此,今后税务机关亦有充分理由要求企业提供研发费用辅助账,否则,不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高新技术企业最为重要的税收优惠政策之一,节税效果显著。尤其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文件,将研发人员五险一金、研发成果鉴定费等5项费用纳入加计扣除范围,使得该政策的节税效果更加突出。企业在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除了要向科技部门提交材料进行研发项目鉴定外,还要向税务机关进行备案,而这两个部门均要求企业提供研发费用的归集明细表。

高新技术企业应对策略

2014年,对于高新技术企业而言,面临认定、复审、重新认定以及各部门检查的复杂局面,主管部门在税收任务严峻以及优化产业结构的双重背景下,会更加严格执行认定标准,对此,高新企业应提前制定应对策略。

()清理已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

研发费用归集的前提是企业的研究开发项目,企业应对已向科委、税务局及统计局等主管部门申报或备案的研究开发项目进行全面、系统的梳理。清理的内容包括项目名称、研发费用、起止日期、参与人员等。

()建立健全研发费用辅助账。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中早已明确规定:“企业应按照下列样表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提供相关凭证及明细表……”。高新企业应对已申报或已备案的研究开发项目及研究开发费用进行梳理及比照,并确保每年的研发费用符合规定。没有或因财务系统等原因,无法对研发费用进行专账管理的企业,应尽快建立研发费用辅助核算科目,完善相关原始凭证(如出库单、入库单、领料单等),切实满足高新企业要求。

()研发费用辅助账的设立期限。

拥有规范的研发费用辅助账是高新技术企业的必备条件,然而长期以来,由于官方未做硬性要求,实践中很多企业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第27号规定从201411日起执行,这意味着20145月底前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备案中,需要有2013年研发费用辅助账,否则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不予备案,从而导致企业无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因此,建议企业应自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之日起,就建立规范的研发费用辅助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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