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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处理

兼营“营改增”应税服务税务处理

添加日期:2013年11月27日

近日,国税局接到该市某家电商贸企业的咨询电话。该企业为一般纳税人,主营业务为家电销售,同时开展设计、制作各类户外商品广告业务。“营改增”在全国推广后,家电供应商要求商贸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商贸企业询问能否这样操作?

国税局工作人员告诉该商贸企业,根据国家“营改增”政策规定,设计、制作户外广告属于现代服务业中的文化创意服务,税率为6%。该企业销售货物适用税率为17%,为家电供应商设计、制作商品广告则为兼营混业项目,适用税率6%。该企业必须到工商部门、税务部门变更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增加一档新的税率6%,商品销售收入和广告收入分开核算,方可按6%税率开具广告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从高适用税率。

税务人员还告诉该商贸企业,需要引起注意的是,该企业如果只是接受家电供应商委托,按照供应商所提供的广告设计方案加工制造广告牌、宣传牌、橱窗、霓虹灯等行为不属于广告业务,按照销售货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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