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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处理

哪些捐赠不可税前扣除

添加日期:2013年06月07日

雅安地震后,吉利控股集团近日启动援助二期行动,向灾区捐献20SUV,用于灾后物资的运输工作。艺术家王茂更是将自己的108件藏品捐赠灾区。

近几年来,国家税务总局连续发布了一系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和个人的捐赠善举,规定纳税人开展公益性捐赠,可在纳税时按一定比例税前扣除。

不过,在实际操作中,一些纳税人由于不熟悉公益性捐赠税收政策,导致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没有充分足额地享受到这一税优惠政策。下面笔者从个人捐赠和企业捐赠两个方面总结出公益性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的情况。

年度利润总额12%是税前扣除“红线”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对于一些特定事项捐赠的税前扣除问题,规定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据实全额扣除。因此,若税收政策没有明确规定或特别列举公益性捐赠不受限制地全额扣除的话,超标准的公益性捐赠,不得当年税前扣除,也不得结转以后年度延期扣除,企业只能用税后利润来进行公益性捐赠。

若企业亏损,公益性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公益性捐赠支出,是按照当年利润水平的一定比例,实行限制性扣除,抵减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税法的规定,企业发生的捐赠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但要同时具备3个条件:一是公益性,二是企业有实现的利润,三是要在一定的比例内。如果企业发生了经营亏损,其捐赠的支出,是不能扣除的。

所以,企业在纳税年度内出现亏损,则纳税人当年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核定征收企业捐赠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文件规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第六条规定计算。即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根据此规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没有任何扣除项目,因此,其捐赠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部分不能扣除

个人对外捐赠允许按照应纳税所得额的全额或者一定比例进行扣除,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个人通过在一些授予全额扣除资格的机构,比如中国红十字总会、中华慈善总会、宋庆龄基金会等的捐赠,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除可以全额扣除外,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如果实际捐赠额超过当期可以抵扣的捐赠限额,除文件特殊规定外,对超过部分,不能结转到下期结转抵扣。

个人所得资助研发经费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社会力量资助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研究开发经费税前扣除问题:个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用于资助的,可以全额在下月(工资、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计征的所得)或当年(按年计征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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