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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企业扩大产能渡过难关!财政部等发布税费优惠政策支持疫情防控工作

添加日期:2020年02月07日

  2月7日,财政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等部门发布四个公告,明确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相关税费政策,包括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治医务人员补助和奖金免征个税等。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这些政策主要就防疫物资、参与防疫人员以及行业企业等实施有针对性的税费优惠,以鼓励防疫物资的生产、捐赠,支持医务人员和相关人员工作,帮助受疫情影响的行业和企业渡过难关,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更好支撑。”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说。
  在支持相关企业发展方面,公告明确,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在有关捐赠税收政策方面,公告规定,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公告要求,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和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方面,公告明确,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公告规定,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除了税收优惠政策,在相关收费方面,公告明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根据公告,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感染肺炎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同时,免征航空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
  “一揽子的财税政策,涉及面广,既考虑到短期内急需的防疫物资的扩大再生产的税收减免,又考虑到捐赠防疫物资的税收减免;既考虑到防疫物资的税收减免,又考虑到以人为本,对参与防疫个人的税收减免;既考虑到当前的防疫生产企业,又考虑到经济可持续性发展,明确了帮助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企业的税收减免政策。”李旭红表示。
  此外,1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明确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在全国范围内将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2月24日,对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可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有困难的纳税人可在此基础上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同时,明确了各级税务部门要积极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便利纳税人,千方百计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这是非常及时的举措,可以缓解中小企业当前的缴税困难,助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目前不少中小企业都受到疫情的影响,他们的抗风险能力较弱,需要国家政策的大力扶持。”李旭红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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