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网站APP下载 [会员登录][会员注册]

荣审服务范围

  • 全国  电话:400-139-4131

法规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政策解读 财税资讯 财经资讯 财会资讯 以案说法

服务

审计服务 资产评估 代理记账 高新认定 加计扣除 工商代理

实务

纳税实务财会实务出口退税税收协定税率查询新准则
最新消息:
关注我们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主页>>每日一题

每日一题

分成适用的增值税税目及账务处理?

添加日期:2019年08月19日

请问:公司开发一个支付平台,运营部门为该支付平台招入一些商户,公司除了收到因开发支付平台的技术服务费,还收到消费者和商户之间产生交易额形成的分成,该分成适用的增值税税目及账务处理?
答:《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六条(二)规定,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分配项目利润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 企业应将该项目形成的营业利润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在税前分配该项目的利润。同时不能因接受投资方投资额而在成本中摊销或在税前扣除相关的利息支出。 
  2.投资方取得该项目的营业利润应视同股息、红利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据此,平台取得销售税后分成, 视同股息、红利,不征收增值税,免征企业所得税。 


关注东审公众微信号"bjds4006505616"及时获取最有价值的信息微信二微码

荣审服务网络

北京上海广州天津宁波成都深圳

联系我们|执业资质|法律声明|隐私与安全|网站地图

本网站归荣审版权所有 沪ICP备16041755号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139-4131

累计在线人数:197666人 安全联盟站长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