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网站APP下载 [会员登录][会员注册]

荣审服务范围

  • 全国  电话:400-139-4131

法规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政策解读 财税资讯 财经资讯 财会资讯 以案说法

服务

审计服务 资产评估 代理记账 高新认定 加计扣除 工商代理

实务

纳税实务财会实务出口退税税收协定税率查询新准则
最新消息:
关注我们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主页>>每日一题

每日一题

发票是个人名称的,可否税前扣除?

添加日期:2019年05月06日

问题:公司给员工报销的医药费和供暖费都是个人的发票,不是公司名称的。这种可否做为福利费税前扣除? 
      答:《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四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支付个人的医院药费和旅客交通费,应取得抬头为个人发票;支付个人的住宿费、供暖费、通讯费,可取得抬头为单位或个人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关注东审公众微信号"bjds4006505616"及时获取最有价值的信息微信二微码

荣审服务网络

北京上海广州天津宁波成都深圳

联系我们|执业资质|法律声明|隐私与安全|网站地图

本网站归荣审版权所有 沪ICP备16041755号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139-4131

累计在线人数:197514人 安全联盟站长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