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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规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的通知

添加日期:2018年11月06日

尊敬的扣缴义务人:

为确保个人所得税新税制全面如期实施,避免不同扣缴单位申报期限不一致问题,现就规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对象

凡在当月申报期内办理当月税款所属期扣缴申报的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当月扣缴当月申报”扣缴义务人)为此次需要规范的扣缴义务人。

例如,某单位在2018年10月份申报期办理税款所属期为10月的扣缴申报,并拟在11月份申报期办理税款所属期为11月的扣缴申报,则该单位即为此次需要规范的扣缴义务人。

二、政策依据

依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以及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扣缴义务人应该在发放工资的次月15日内办理扣缴或预扣缴申报。例如,某单位2018年10月12号发放工资,那么单位就应该在11月15号前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这笔工资对应的个人所得税,填报扣缴申报表时,该笔税款的税款所属期应为10月份。

因此,采用“当月扣缴当月申报”的扣缴义务人 “提前”办理了扣缴申报。2019年1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新税制及专项附加扣除实施时,如果该单位仍然采用上述“提前”申报的做法,将给个人所得税数据归集及业务实现造成不利影响,因此,,需要尽快进行规范调整。

三、规范办法

对于采用“当月扣缴当月申报”的扣缴义务人,区分以下情形进行申报调整:

(一)本月(2018年11月申报期)内尚未办理11月份税款所属期扣缴申报的扣缴义务人,请在确认税款所属期为10月的扣缴申报已准确完成的前提下,停止办理11月份税款所属期扣缴申报,并于2018年12月1日至15日期间,正常办理11月份税款所属期的扣缴申报。

(二)本月(2018年11月申报期)内已办理11月份税款所属期扣缴申报的扣缴义务人,请在确认税款所属期为10月和11月的扣缴申报已准确完成的前提下(无须更正或作废已经申报无误的扣缴申报表),停止在2018年12月扣缴申报期内办理12月份税款所属期的扣缴申报,并于2019年1月1日至15日期间,正常办理12月份税款所属期的扣缴申报。

四、工作步骤

税务机关将采取以下步骤开展调整工作:

(一)即日起至2018年11月9日,主管税务机关将根据10月份申报情况,对存在“当月扣缴当月申报”情形的扣缴义务人进行工作提醒,向扣缴义务人说明新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和要求,请其依依照税法规定规范扣缴申报,做好调整工作,并请其向雇员做好宣传解释。

(二)2018年11月10日,统一关闭扣缴客户端当月扣缴当月申报功能。

(三)2018年11月30日前,主管税务机关将根据11月份申报情况,对已经在2018年11月申报期办理11月税款所属期申报的扣缴义务人进行工作提醒,向其说明12月份扣缴申报将要规范申报期限的原因及相关处理方法,并协助向有需要的雇员说明事由。

(四)2018年12月申报期内,主管税务机关继续敦促和协助相关扣缴义务人做好扣缴申报的规范工作,确保2019年申报期起,全市扣缴义务人均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如期办理个人所得税预扣缴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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