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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的电话费发票是否可以报销入账

添加日期:2012年12月07日

问:跨年度报销的一些费用能否列支?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务中经常会涉及到跨期费用的处理,通常对于跨月不跨年的费用,财税部门的监管相对较松,但对于跨年费用往往口径较紧,企业在汇算清缴时应该将跨年费用作适当调整,使其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

 

问:员工报销没有发票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5]50)明确规定,企业超出税前扣除范围、超过税前扣除标准或者不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凭据的支出,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问:公司员工的电话费发票是否可以报销入账?

答:关于通信费的税前扣除。从200811日开始,企业根据其自身的相关规定发放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补贴,计入职工工资薪金,按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的规定处理。票据为个人名头的个人通讯费支出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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