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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管理

日常经营活动中代销和服务分别核算才合规

添加日期:2018年06月30日

  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一些公司在同一笔业务中需要提供多项服务,由于各项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相同,这些企业为了图省事,并未将这些服务分别核算,仅以其中一项服务申报缴纳增值税。这种做法虽然并未造成税款流失,但存在税务风险。
  案例
  甲公司是一家工贸企业,在生产工业品的同时,还会委托其他厂家贴牌生产产品并回收销售。自2016年5月1日起,甲公司在委托其他厂家贴牌生产时,不再采用原有的简单购销方式,改为由甲公司设计产品委托生产,回收产品对外不加价销售。相应的,盈利方式从赚取差价变为收取研发服务费和代销服务费。由于上述两种服务类型的增值税税率均为6%,甲公司在开具发票时并未将两种服务分别注明,账务处理也比较笼统,未将研发服务费和代销服务费分别核算。5月~12月,甲公司累计从贴牌厂家收取了研发服务费和代销服务费1000万元,甲公司按研发服务以6%的税率申报缴纳了增值税。
  由于甲公司的部分产品进销一个价,导致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税负低;同时甲公司没有申报代销货物手续费的增值税,并且收取的研发服务费比例较高——这些都引起了税务机关的质疑。
  分析
  上述问题之所以引起税务部门的质疑,主要还是由于纳税人在财务及税务处理上不够精准。案例中,甲公司收取的服务费涉及两项服务:研发服务、经纪代理服务。虽然两项服务的增值税税率相同,甲公司的做法不会造成税款流失,但由于其业务涉及代销货物及返利问题,该做法容易引起征管歧义。
  歧义一,是否存在平销返利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 )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且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甲公司收取的研发费比例较高,且代销货物没有收取手续费,容易被怀疑其中是否存在平销返利行为。
  歧义二,是否提供无偿服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同时规定,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确定销售额。甲公司由于平销货物收取的手续费并入研发服务费申报纳税,造成平销货物收取手续费没有申报纳税的假象,很容易让人怀疑无偿提供服务没有申报纳税。一旦被认为其提供无偿服务,税务机关将确定其销售额,这样会造成重复征税。
  提醒
  企业既提供研发服务又提供经纪代理服务,但在申报缴税时却没有加以区分,出现税收征管质疑也在情理之中。对于企业而言,应该把规范财务和税务处理作为重要的工作目标,尽可能对不同的业务单独核算,分别申报缴税。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避免税务风险。
  (作者单位:湖北省京山县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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