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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

购置专用设备,享受优惠应注意什么

添加日期:2018年06月09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的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享受税收抵免优惠。那么,在实务中,购置、使用专用设备,企业需要注意哪些要点呢?
  要点一:专用设备有范围
  《企业所得税法》对相关专有设备的范围作了明确,节能节水专用设备按照《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按照《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执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按照《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执行。企业在购置专有设备时,应予以关注。
  要点二:税额抵免有时限
  按照规定,企业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在这5个年度内,不论企业是否有应纳税额,均算作抵免年度。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以下简称48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当年应纳税额,指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扣除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优惠规定以及税收过渡优惠规定减征、免征税额后的余额。也就是说,享受专用设备抵免的企业,可在享受所有企业所得税优惠减免后,再在剩余的应纳税额中计算抵免。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结转以后5年,超过5年仍未抵免完的,则不再享受抵免优惠。
  要点三:抵免基数要明确
  企业在计算专用设备应纳税额的抵免时,要明确抵免的基数。按照规定,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专用设备投资额是购买专用设备所支付的价款。
  专用设备价款是否包括增值税,要区分情况来确定。如果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那么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应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果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那么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也不包括主体设备正常运行所必备的专属附件价款。
  要点四:资金来源要分清
  48号文件中规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实务中,部分企业在购买专用设备时,可能因财政资金不足,需要以自有资金补足,这时,企业所支付的这部分自有资金,可以享受抵免优惠,而财政拨款则不得享受抵免。
  要点五:融资租入可抵免
  企业以经营承租方式租入的专用设备所支付的租金价款,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十条的规定,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企业,且符合规定条件的专用设备,可以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但是,融资租赁期届满后租赁设备所有权未转移至承租企业的,承租企业应停止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要点六:停止使用要补税
  按照立法本意,企业享受专用设备税额抵免优惠的目的,是鼓励购置和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因此,企业必须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了专用设备,才能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如果企业购置专用设备后又在5年内转让、出租或没有使用的,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
  根据48号文件的规定,企业应在停止使用专用设备的当月,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当然,在专用设备使用5年后转让、出租专用设备的,不用补缴企业所得税。另外,对所转让的专用设备,受让方可以延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重新计算企业所得税抵免年度。
  要点七:备查资料要合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的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作者单位: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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