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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

创投和天使投资所得税优惠政策全国推广

添加日期:2018年05月21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将目前在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试点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
  通知明确,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法人或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或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或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根据通知,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按照通知要求,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其他各项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日期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在执行日期后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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