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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贸公司开具发票进销不一致,税务局竟然允许?

添加日期:2018年04月03日

  2017年12月份山东菏泽一家经营电脑的一般纳税人商贸公司,由于进销不一致被预警,金税三期系统显示该公司当年度大量存在购进的各种“电脑配件”、但是开具的销项却是某某“电脑”的情况。
  经过税务局评估科人员实地调查落实,证实该公司业务是真实的,不存在变名虚开等问题,进项税额也符合抵扣的规定,该商贸公司之所以购进的“电脑配件”开具“电脑”的销项,是因为一直从事组装业务。
  最后,税务局让公司会计写了一份书面说明,解除了预警风险,同时税务局人员建议该企业负责人变更经营范围,在经营范围中加上比如组装、委托加工等项目,避免经常出现进项不一致带来的涉税嫌疑。
  提醒
  购进电脑配件组装为电脑,建议会计人员在账务处理的时候体现出组装的过程,比如:
  借:库存商品———电脑  80 000
  贷: 库存商品———键盘 20 000
  库存商品———鼠标  10 000
  库存商品———内存条  20 000
  库存商品———显示器  30 000
  同时建议公司财务留存好每种型号电脑的组装工艺流程以及购进电脑配件的购货合同、配件入库单、产品出库单等,若是委托外单位组装加工的同时留存好加工费发票、委托加工协议等手续,便于税务局核实。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二条规定:“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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