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网站APP下载 [会员登录][会员注册]

荣审服务范围

  • 全国  电话:400-139-4131

法规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政策解读 财税资讯 财经资讯 财会资讯 以案说法

服务

审计服务 资产评估 代理记账 高新认定 加计扣除 工商代理

实务

纳税实务财会实务出口退税税收协定税率查询新准则
最新消息:
关注我们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主页>>纳税处理

纳税处理

转让车位使用权无须预缴土地增值税

添加日期:2017年10月23日

  甲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2017年7月,其开发位于A地块一期普通住宅楼盘,取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预售许可证。增值税选择简易计税方法。2017年8月,在“预收账款”中反映预售一期地下车位和储藏室款640.50万元。主管税务机关规定,该楼盘按取得预售收入的2%预缴土地增值税。甲公司申报2017年8月预缴土地增值税12.20万元(640.50÷1.05×2%)。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12.20
  贷:银行存款 12.20
  审计人员查阅了甲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根据《市发改委关于下达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A商品房开发建设项目核准的通知》,该项目建造地下人防工程及车库建筑面积53000平方米,其中人防工程面积6000平方米。与A地块规划总平面图中列示的地下人防建筑面积相符。另甲公司与市民防局签订《人民防空使用权转让合同》,反映有偿使用地下人防工程面积6000平方米,使用年限70年。
  截至2017年7月,甲公司与购房者签订的18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能办理权属登记的地下车位和储藏室,合同总价款325.50万元;与购房者签订不能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人防地下室(车位、储藏室)使用权协议22份,使用年限20年,合同总价款315万元。甲公司已全额在“预收账款”中反映640.50万元。
  审计人员分析相关资料后认为,甲公司转让有产权的人防地下车位和储藏室取得的预售款325.50万元,预缴土地增值税的税务处理恰当。但取得无产权的人防地下车位和储藏室预售款,预缴土地增值税的做法错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成本和费用。
  审认人员意见,甲公司转让不能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人防地下车位和储藏室使用权,实质上是一种出租行为,产权未发生转移,所以,在取得预售款时,不存在预缴土地增值税问题。因此,甲公司多预缴土地增值税额6万元(315÷1.05×2%)。
  审计人员建议,甲公司应从源头上,将预收的两种不同性质款项在“预收账款”明细账上分别反映。对多预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以后期间纳税申报时抵减。
  (作者单位:两面针(江苏)实业有限公司,京洲联信扬州税务师事务所)
关注东审公众微信号"bjds4006505616"及时获取最有价值的信息微信二微码

荣审服务网络

北京上海广州天津宁波成都深圳

联系我们|执业资质|法律声明|隐私与安全|网站地图

本网站归荣审版权所有 沪ICP备16041755号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139-4131

累计在线人数:195834人 安全联盟站长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