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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势必付出沉重代价

添加日期:2012年11月21日

今天上午,事务所的老朋友王经理来了,李老师和他寒暄了几句之后说:老王,目前国内经济下滑,你们企业效益势必也会受到一些影响。我想,您今天来到我这里,一定是公司遇到什么困难了吧?”

王经理:虽然今年经济大环境不太景气,但我们企业的产品卖得很好。销售上去了,利润增加了,但新的烦恼也产生了,就是企业的增值税越交越多,看着每月税金在不断增加,我的心里很不是滋味呀!”

李老师:我看您这是幸福的烦恼。以前,企业产品卖不出去时,企业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您当月虽然是不用交税了,但企业亏损的滋味可比今天难受多了吧。现在,企业效益好了,多给国家上缴一些税金也责无旁贷。

王经理:大道理我懂,但作为经营者来说,我们还是希望能够少交一些税。昨天上午,一个生意伙伴告诉我,他们公司在进行主营业务的同时,还兼做一些发票生意,只需要2个点的手续费。发票可以到网上进行验证,保证是真票,甚至可以到税务机关验别真假后再付款。我一听就有点动心了,我今天来的目的,就是想请您帮我判断一下这家公司说的可靠吗?

李老师:现在确实有一种不正常现象,就是倒卖、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越来越多。由于国家对增值税假发票打击力度非常大,目前的不法分子销售的假发票以普通发票居多。听您刚才这么一介绍,我初步判断,这家公司提供的有可能是真的增值税发票。

王经理:据我对增值税的了解,我们企业在生产经营中,要向购买者开出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向国家缴纳货款17%的税款。同时,我们也要凭借在购买原材料时,供应商为我们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缴纳的进项税款,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因此,我们实际缴纳的税款,只是产品增值部分17%的税款。由于增值税设计的十分科学、严谨,可以说是环环相扣、层层制约。一个正常经营的公司怎么还会有那么多的剩余发票来转让呢?

李老师:您对增值税的理解是到位的。不过,虽然税务机关对增值税的管理十分严格,但总有一些不法分子使用各种手段来谋取不法利益。对于增值税发票为什么会出现虚开行为,我认为大致有这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有的企业销售对象以普通消费者为主,或者是购货方不需要发票入账,所以这些企业就在销售业务中不按规定开据发票,而是采用只卖不开的形式造成进项盈余。然后,他们便将盈余部分虚开发票给一些企业,从中收取手续费。企业获得了好处,却给国家造成了损失。第二种就是一些胆大妄为的皮包公司,他们以虚开专用发票为生财之道,通过空头注册、虚假出资方式骗取一般纳税人资格领购发票,然后肆意虚开或倒卖增值税发票来赚取不义之财。

王经理:我说怎么现在的电话、传真和网络上,经常有企业发布小广告来推销发票呢?有卖的就有买的,那么究竟是哪些企业来购买发票,他们的目的又是什么呢?

李老师:这些购买发票的公司,主要是在购进商品时,没能取得增值税发票,也就没有了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他们为了达到少缴税的目的,就冒险通过各种渠道非法购得增值税专业发票,然后按照相应的进项额虚开销项发票抵扣税款,从而造成税款流失,给国家带来巨大损失。

王经理:我懂了,说得明白一点,您所说的虚开增值税发票,就是指没有商品买卖,而无中生有开出的发票;或者虽有商品交易但以少开多,多开出部分发票。您给总结一下,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哪几种行为?虚开以后会有什么后果呢

李老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分为三种行为。第一种,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二种,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三种,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法律规定,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的,就已经构成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将依照《刑法》二零五条定罪处罚。

王经理:原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一种犯罪行为。您给我介绍一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后要接受什么样的处罚呢?

李老师: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只要纳税人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并且虚开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 000元以上者,就构成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于本罪的处罚,根据行为性质,虚开的税款大小或者情节轻重,规定了三档处罚:

第一档: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 000元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第二档: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以上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第三档: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王经理:《刑法》规定的很明确,那这种处罚是对单位还是对个人呢?

李老师:对单位犯上述之罪的,要采取双罚制原则,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拘役、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王经理:以上处罚主要是对虚开增值税专业发票,如果是虚开普通发票是否也是犯罪行为呢?

李老师:虚开其它发票也同样是犯法行为,刑法修正案()规定: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王经理:看来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呀。您能给举个具体案例吗?

李老师:你到网上一查,这样的案例太多了。我现在给你介绍最近北京市审理的一起虚开增值税发票案吧。因虚开近两亿元增值税发票、偷税2 000余万元,北京五洲亚泰国际药业有限公司、北京恒宇华康药业有限公司、北京华峰惠康医药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副总以及财务人员等19人,近日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至有期徒刑三年不等的刑罚,三家公司也被处以200万元至500万元不等的罚金。其中:三公司主管人员王占立、王峰、赵海峰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无期徒刑。财务人员王桂萍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王二兰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刘秀敏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五洲公司有时帮助机打增值税发票的办公室人员王兵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在恒宇华康公司工作仅七个月的财务人员林双浮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王经理:单位领导违法,财务人员受到牵连,工作才7个月,就要在监狱里面呆上十年,这个代价也太大了,看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确实风险不小呀。但现在企业经营困难,谁也不愿多缴税,因为在总收入一定的条件下,税缴多了,利润必然会减少。所以很多企业都在税款上打主意。我想,既然虚开发票属于犯罪行为,而一般的偷税风险则不会太大吧?

李老师:错了,任何违法行为都要付出代价,偷税行为也是一样,即使侥幸逃得了一时,也逃不了长久,因为这一次查不出来,不等于下一次查不出来。偷税行为一旦被查出,首先,要补缴税款,这没有什么可说的。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另外,除了接受补税罚款以外,还需缴纳滞纳金。根据《税收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规定:滞纳金的计算期限自纳税人应缴未缴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而且偷税可在无限期内被追缴责任,查处时间离偷税时间越长、滞纳金越多,大大加重了偷税者的偷税成本。其次,《刑法》修正案()第三项还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王经理:这样一算,企业偷税所带来的经济损失可是太大了。

李老师:除此之外,企业纳税信用等级将降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纳税人具有涉税犯罪嫌疑、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尚未结案的,或者两年内有偷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犯罪行为记录的,不进行计分考评,一律定为D级。

王经理:列为D级的纳税人,对企业会有什么影响吗?

李老师:如果被列为D级的纳税人,将享受税务机关如下照顾:列入年度检查计划重点检查对象;对验证、年检等报送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并根据需要进行实地复核;发票的供应实行收()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等办法;增值税实行专用发票先对比、后抵扣;纳税人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税时,从严审核、审批。D级纳税人还可能享受以下待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停止其出口退()税权。

王经理:企业就怕被税务局盯上,这种照顾还是没有最好。

李老师: 其实,上述偷税的代价还是有形的,而无形的则更多了。如:企业偷税一旦被查处,纳税人在贷款人、投资人、客户、供货商的信誉度将下降,纳税人正常的经营运作将受负面影响。如果罪行严重,相关负责人还有可能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虚开发票者失去的不但是金钱,还失去了宝贵的人身自由。

王经理:听起来,这后果真让人后怕。既然法律如此严厉,有些人为什么还要铤而走险进行偷税呢?

李老师:那是因为他们大多在利益的驱使下存在着一种侥幸的心理,他们会认为:偷税的人有的是,也不是我一个,税务机关人手有限,查到我头上的可能性很小。其实,只要偷税,被查出来是必然的,没被查出来是偶然的,这只是个时间问题。而被查出来的时间拖得越长,纳税人的损失越大。

王经理:我就有这种想法,认为那些被查出来的税案大多是些被举报的倒霉蛋,我是一个小公司,会计也是我最信得过的人,所以在税收上做点文章是不会暴露的。

李老师:您明显是低估了税务机关的查处力度。企业只要一抵扣增值税,就会留下痕迹,税务机关通过税源监控、纳税评估,再加上外地的税务协查、本局的分析选案等工作,就可能使虚开发票行为进入稽查视野、从而立案查获。另外,任何企业都不可能是铁板一块,现在举报的渠道和形式众多,举报人的举报动机各种各样,有员工因收不到工资或被罚款、被辞退而举报,有客户因为发生经济纠纷而举报,有举报人为获取举报奖金而举报,这些举报行为加大了偷税行为败露的概率。

王经理:我去年曾经辞退了一个人事干部,没想到他转身就到劳动监察部门将我告了,说我没有按照国家规定给职工上四险一金。由于他掌握了不少证据,我没有一点辩解的理由,结果不但给职工补足了四险一金,企业还被罚了款。

李老师:其实,虚开发票暴露的可能性非常大,因为开票方不可能只为一个客户开展虚开业务,受票方一般也不会只有一种途径取得虚开发票,虚开业务网络的扩展范围可能超乎我们的想象。一旦某一个单位的虚开行为败露,多米诺骨牌效应将会发生,其他企业的虚开行为被发现只是迟早的事。

王经理:您说得太对了,我看过许多贪官,他们受贿犯罪之后,所承担的心理压力会随时间的拖长而不断的加大。我想偷税行为也是一样,即使偷税等违法行为一时得逞,偷税者的心理也一定是忐忑不安,整天提心吊胆。一旦被查处,当事人的生活就将发生质的变化。还不如依法纳税,轻轻松松生活,堂堂正正地做人。

李老师:是呀,诚信纳税是现代经济社会对所有经济主体的基本要求,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做到依法纳税、诚实守信,把应该缴的税款一分不少地缴上去,不但为国家的繁荣昌盛、社会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也为自己家庭的幸福、祥和、富裕奠定了基础。一个正直的经营者,不应当也不值得通过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去牟取不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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