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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纳入失信企业名单 ?

添加日期:2017年09月21日

问题:什么情况下纳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

 

答:《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3号)第五条规定,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
  (一)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
  (三)组织策划传销的,或者因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四)因直销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五)因不正当竞争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七)因发布虚假广告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者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人身伤害的或者其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八)因商标侵权行为五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九)被决定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的;
  (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
  企业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有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行为之一,两年内累计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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