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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成品未加工直接出口,是否可以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添加日期:2017年09月12日

 

问题:生产型出口企业从国内采购成品未加工直接出口,是否可以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附件4)

一、……..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三)纳税信用等级A级。

(四)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五)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二、……..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据此,生产型出口企业从国内采购成品未加工直接出口,若符合上述视同自产货物条件的可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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