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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方股东转让股权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添加日期:2017年02月21日

  公司为国有独资公司,下设有子公司A,A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其中外方持股比例25%,我公司与外方签订合同收购16%股权。外方投资人情况:初始投资为自然人股东,初始投资成本100万元,后该自然人注册公司B,自然人将此25%签订协议无偿转让给B公司,当时税法认定视同销售,按照转让时的评估价1000万元扣除成本后按照20%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提问:现在该公司16%股权评估后价值1800万元,怎么计算B公司应缴税金?企业所得税的成本如何确认?税率?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
  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根据上述规定,B公司25%取得股权投资成本为1000万元,16%股权的成本为:1000/25%*16%=640万元。16%股权现价值1800万元,若按此价转让,则为股权转让收入,并入企业所得税当年收入总额,按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另,股权转让涉及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明确,产权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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