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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

一般纳税人可否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免征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优惠政策

添加日期:2017年03月13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的规定,将免征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三万,季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月销售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季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的缴纳义务人。因此,一般纳税人可以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免征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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